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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日期: 2025-06-27 05:40 作者: 乐鱼体育app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我国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高我国禽肉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我部制定了《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建立了生物安全隔离区,能够对动物繁育、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处于官方有效监管状态,且在规定期限内没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规定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公司所在的区域。

  分析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和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扩散的可能途径,并采取对应控制措施降低疫病风险的计划。

  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体相同的动物群。通常情况下是指处于相同环境下或处于共同管理措施下的一个禽群。

  3.1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肉禽养殖屠宰加工公司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主要生产单元应包括种禽场、孵化场、商品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且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处于以屠宰加工厂为中心,半径50公里的地理区域内;在实施良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区域范围可适当扩大。

  3.2种禽场、商品禽养殖场、肉禽屠宰加工厂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禽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禽达到种用动物健康标准。饲料厂应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3.3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关键点控制的原则,建立统一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3.5建立家禽标识和追溯系统,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禽及其产品、生产资料实施可追溯管理。

  3.6所在地兽医部门应对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立和运行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3.7所有生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生物安全和相应的环保要求。

  4.1.1企业负责生物安全隔离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并授权一名有资质和经验的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生物安全计划,保证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1.2每个生产单元应有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员。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有权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4.2.1生物安全隔离区每个生产单元应建立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4.2.2养禽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养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家禽屠宰加工厂等。

  4.3.1生物安全计划应根据相关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并结合生物安全隔离区真实的情况制定。

  4.3.2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应分析可能会影响疫病传入和传播的相关流行病学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因素:

  4.3.2.2最近的流行病学单元或其他流行病学相关养殖场的位置、疫病状况和生物安全情况,包括:

  4.3.3.1对会造成动物疫病传入和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的以下因素做评估,包括家禽移动、野鸟、啮齿动物、节肢动物、气溶胶、车辆、人员、生物制品、饲料、设施设备、污染物,以及病原在环境中的存活性等;

  4.3.3.2对于规定动物疫病的每个潜在传入传播因素,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

  4.3.3.4将各种生物安全措施和相关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的管理规范进行整合,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标准操作程序(SOPs),主要包括:

  4.4.1.1场区内不得种植大型树木,不应有水塘等容易吸引野鸟的环境和设施,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4.4.1.4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4.4.1.5养禽场应谢绝参观;外来人员确需进入生产区时,应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后,方可入内。

  4.4.1.6应使用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饲料厂提供的饲料,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饲料储藏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采取防鸟、防鼠等措施。

  4.4.1.7禽只饮用水应符合GB 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4.4.2.1屠宰加工厂应获得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实施以下措施:

  4.4.2.4不得接受和屠宰运送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只。

  4.4.2.5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企业应对种禽场、养禽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不同生产单元间的流通运输实施有效的生物安全控制。

  4.4.3.1根据有关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最终结果提前确定雏禽、饲料、送宰商品禽等的运输路线

  企业应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监测体系,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及缓冲区禽群实施有效监测。4.5.2

  当地兽医部门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企业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反应实施方案。4.6.2

  生物安全隔离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6.4

  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生物安全隔离区应按照应急反应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4.7

  记录应能清楚证明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持续有效实施。4.7.2

  养殖环节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及其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做好各项记录。4.7.3

  屠宰加工环节应做好禽只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活禽运输车辆牌照、储存场所、产品去向等记录。4.7.4

  企业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计划、生物安全措施、标准操作程序、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养殖档案、记录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改进。

  兽医机构职能明确,应有充足的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完善,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作需要。5.1.3

  兽医机构监管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畜牧兽医法律和法规,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5.1.5

  承担检测和诊断工作实验室应具备相关资质,实验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的能力。5.1.6

  兽医机构应准确掌握当地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和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5.1.7

  兽医机构应向禽类屠宰加工厂派驻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5.1.8

  兽医机构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产活动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实施有效监管。5.2

  对养禽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内容。5.2.3

  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可追溯管理等内容。5.2.4

  对流通运输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内容。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

  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个月内未曾发现禽流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状态。4

  6个月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疫情已被扑灭,撤销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资格。4.2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物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07—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 保护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农业部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日期: 2025-06-27 05: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我国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高我国禽肉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我部制定了《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通用规范(试行)》和《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建立了生物安全隔离区,能够对动物繁育、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处于官方有效监管状态,且在规定期限内没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规定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公司所在的区域。

  分析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和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扩散的可能途径,并采取对应控制措施降低疫病风险的计划。

  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体相同的动物群。通常情况下是指处于相同环境下或处于共同管理措施下的一个禽群。

  3.1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肉禽养殖屠宰加工公司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主要生产单元应包括种禽场、孵化场、商品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且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处于以屠宰加工厂为中心,半径50公里的地理区域内;在实施良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区域范围可适当扩大。

  3.2种禽场、商品禽养殖场、肉禽屠宰加工厂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禽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禽达到种用动物健康标准。饲料厂应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3.3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关键点控制的原则,建立统一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3.5建立家禽标识和追溯系统,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禽及其产品、生产资料实施可追溯管理。

  3.6所在地兽医部门应对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立和运行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3.7所有生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生物安全和相应的环保要求。

  4.1.1企业负责生物安全隔离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并授权一名有资质和经验的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生物安全计划,保证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1.2每个生产单元应有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员。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有权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4.2.1生物安全隔离区每个生产单元应建立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4.2.2养禽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养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家禽屠宰加工厂等。

  4.3.1生物安全计划应根据相关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并结合生物安全隔离区真实的情况制定。

  4.3.2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应分析可能会影响疫病传入和传播的相关流行病学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因素:

  4.3.2.2最近的流行病学单元或其他流行病学相关养殖场的位置、疫病状况和生物安全情况,包括:

  4.3.3.1对会造成动物疫病传入和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的以下因素做评估,包括家禽移动、野鸟、啮齿动物、节肢动物、气溶胶、车辆、人员、生物制品、饲料、设施设备、污染物,以及病原在环境中的存活性等;

  4.3.3.2对于规定动物疫病的每个潜在传入传播因素,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

  4.3.3.4将各种生物安全措施和相关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的管理规范进行整合,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标准操作程序(SOPs),主要包括:

  4.4.1.1场区内不得种植大型树木,不应有水塘等容易吸引野鸟的环境和设施,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4.4.1.4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4.4.1.5养禽场应谢绝参观;外来人员确需进入生产区时,应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后,方可入内。

  4.4.1.6应使用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饲料厂提供的饲料,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饲料储藏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采取防鸟、防鼠等措施。

  4.4.1.7禽只饮用水应符合GB 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4.4.2.1屠宰加工厂应获得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实施以下措施:

  4.4.2.4不得接受和屠宰运送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只。

  4.4.2.5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企业应对种禽场、养禽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不同生产单元间的流通运输实施有效的生物安全控制。

  4.4.3.1根据有关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最终结果提前确定雏禽、饲料、送宰商品禽等的运输路线

  企业应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监测体系,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及缓冲区禽群实施有效监测。4.5.2

  当地兽医部门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企业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反应实施方案。4.6.2

  生物安全隔离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6.4

  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时,生物安全隔离区应按照应急反应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4.7

  记录应能清楚证明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持续有效实施。4.7.2

  养殖环节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及其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做好各项记录。4.7.3

  屠宰加工环节应做好禽只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活禽运输车辆牌照、储存场所、产品去向等记录。4.7.4

  企业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计划、生物安全措施、标准操作程序、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养殖档案、记录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改进。

  兽医机构职能明确,应有充足的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完善,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作需要。5.1.3

  兽医机构监管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畜牧兽医法律和法规,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5.1.5

  承担检测和诊断工作实验室应具备相关资质,实验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的能力。5.1.6

  兽医机构应准确掌握当地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和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5.1.7

  兽医机构应向禽类屠宰加工厂派驻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5.1.8

  兽医机构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产活动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实施有效监管。5.2

  对养禽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内容。5.2.3

  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可追溯管理等内容。5.2.4

  对流通运输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内容。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试行)

  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肉禽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3个月内未曾发现禽流感感染,可申请恢复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状态。4

  6个月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疫情已被扑灭,撤销无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资格。4.2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物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07—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 保护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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